任发3号 关于任圩街道司法所长参加党政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doc
任发〔2024〕3号
各社区、各部门:
现将《任圩街道司法所长参加党政工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相山区任圩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任圩街道司法所长参加党政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研究我街道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以及需要司法所合法性审查把关的其他事项时,应通知司法所长列席党政工作会议:
(一)对外签署的引资额为1000元以上,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三)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街道和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需报请街道办事处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社会治理等重大改革创新;
(六)涉及重大环保问题的基础设施,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等文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
(七)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
(八)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党政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所长,并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说明等。
第四条 司法所长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
第五条 司法所长列席党政工作会议,对会议议题和内容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
第六条 司法所长列席党政工作会议,可以:
(一)听取会议报告、情况介绍;
(二)参与会议讨论;
(三)发表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司法所长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党政工作会议应当决定是否采纳,并在会议记录上明确记载。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对列席会议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等做好存档工作。
第九条 司法所长列席党政工作会议,不能代替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司法所长列席党政工作工作会议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