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沟镇、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区组织编制了《相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相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2017年12月11日
相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3.5 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1.3.6 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农村饮水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首要任务,必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区、镇(街)、村(社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4.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4.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相山区为淮北市主城区,总面积140平方公里,辖1镇、10个街道办事处、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耕地面积7.6万亩。总人口3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6.9万人。
本区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春暖秋凉,冬寒夏炎,具有明显的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4.5℃,极端最高气温41.2℃,极端最低气温-21.3℃。多年平均降雨量847.7mm,属于易旱易涝地区。
“十一五”期间我区全面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建设,截止2012年底,全区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10处,解决农村不安全饮用水人口4.67万人。
(1)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已有集中供水工程10处,供水人口为4.67万人。
(2)分散式供水基本情况
分散式供水是指一户或几户为单元,用手压井供水。全区分散式有设施供水人口2.23万人。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1.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6000人以上。 3.1.2 因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致使2个以上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3.1.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2个以上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Ⅱ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2.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2.2 因饮水工程水源枯竭早成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造成1个以上2个以下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3.2.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个以上2个以下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Ⅲ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3.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3.2 因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造成5个村(居)水源地取水中断。
3.3.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5个村(居)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Ⅳ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4.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2人一下死亡,或5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
3.4.2 因饮水工程水源不足,造成1个5个一下村(居)水源地取水中断。
3.4.3 因自然灾害或水源地水质污染造成农村1个或5个以下村(居)水源地取水中断。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镇(街)成立相应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街)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4.2.1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4.2.1.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4.2.1.2 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饮水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4.2.1.3 审定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2.1.4 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供电、国土、环卫、卫生、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指导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农水、环卫、卫生、防疫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存在隐患的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负责传达和执行省、市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4.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政府应急办: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和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等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区内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区国土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批复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维稳工作,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和永久性供电,确保供电畅通。
电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的通信网络建设与维护,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4.2.4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区农村饮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4.2.5 镇(街)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拟定本镇(街)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镇(街)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镇(街)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2.6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职责(村级)
根据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工作统一部署,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应急处置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5.1.1 监控机构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多渠道积极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设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报告。
5.1.2 信息监测和收集
5.1.2.1 旱情信息:对全区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相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5.1.2.2 水污染信息:对全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1.2.3 供水工程信息:对全区内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报告。
5.1.3 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5.1.4 预防工作
加强水源地保护,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方圆300米内,在引水管道和蓄水池30米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到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区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要建立管理人员健康档案。
5.2.1 预警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发展态势决定等级,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0000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用红色信号表示。
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造成5000人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用橙色信号表示。
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造成2000人至5000人饮水不安全),用黄色信号表示。
Ⅳ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造成1000人至2000人饮水不安全),用蓝色信号表示。
5.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编排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由区宣传新闻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5.2.3 指挥体系
5.2.3.1 全区应急处置预案:农水局负责编制完成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5.2.3.2 镇(街)应急处置预案:镇(街)负责编制完成本镇(街)内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2.3.3 供水单位应急处置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3.1 在预警状态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5.3.2 当供水连续不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5.3.3 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消防、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
5.3.4 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
对应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的同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修、排险、救护、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6.2.1 工作会商
Ⅰ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安排编制应急备用水源启用计划,动员区域局部力量或者全社会力量投入饮水安全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6.2.2 工作部署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会商会议纪要,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区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动员乡村干部,组织群众,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安全干净水。
6.2.3 部门联动
按照区应处置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6.2.4 方案启动
6.2.4.1 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村组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受灾居民尽快使用生活用水。
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6.2.4.2 医疗救护
卫生、环保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加强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6.2.4.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6.2.5 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级应急响应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6.5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2000~5000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6.6.1 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6.6.2 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县新闻媒体上发布。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组长或副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区新闻媒体上发布。
镇(街)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电信部门要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区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申请调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发生应急事件时,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区消防、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由区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供水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村、镇(街)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交通部门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建立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群众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1周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和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应分别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处置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支持。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事发地农村饮水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区、镇(街)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评审论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印发至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实施。
本预案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