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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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6-15 17:01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审查应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在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为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是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查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行政机关公文管理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的草拟部门(机构)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进行初审,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初审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事项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是否恰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不予公开的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是否区分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部分。

第六条 办公室在审查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查草拟部门(机构)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机构)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机构)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查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咨询确定。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的,应当由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公文管理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文拟稿单复制件转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公开该目录。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修订发文拟稿单栏目,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公开的属性。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审查,应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第十三条 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区属范围内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