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办法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6-15 17:05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制定单位(以下简称决策制定单位)和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决策方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

(二)决策过程。重大事项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中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情况等;

(三)决策结果。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批准执行的文件等;

(四)决策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后的工作落实、督查和效果评估情况等;

(五)决策解读。对重大事项决策内容、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解读,尤其是对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本条第一、二、三、五款内容,应由决策制定单位负责公开。本条第四款内容,应由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公开。其中督查情况,应由区督查室负责公开。本条第六款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决策制定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决策制定和执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决策依据、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决策执行等信息:

(一)区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纸、广播、电视;

(四)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

还可以通过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和设置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主动公开重大事项决策信息。

第六条  决策制定和执行单位可通过电子邮箱、信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征求意见等渠道收集信息公开反馈意见。

决策制定和执行单位对收集的信息公开反馈意见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建议区政府对决策方案内容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