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山区2020年加强散煤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06-16 10:11

相政办〔202024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相山区2020年加强散煤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5


相山区2020年加强散煤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淮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淮政201839号)和《淮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淮环委20193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山区2020年加强散煤整治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机制

成立依法整治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任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杨春华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吕维民   区城管局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牛家标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学东   相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员:张长明   渠沟镇镇长

             任圩街道办事处主任

             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广   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相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晓枫   东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三堤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单光敏   南黎街道办事处主任

    曲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之成   相山经济开发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整治打击散煤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晓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设1名专职联络员,建立微信工作群,负责日常信息报送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严把准入关,规范主体行为。严格遵照《关于调整划定淮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淮环委20195号)规定,严控将经营散煤行为、经营场所设在禁燃区内的登记注册。对无照经营散煤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合法经营散煤行为但不符合有关环保等要求的储煤场煤炭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相山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各镇街、相山经济开发区)

(二)严把质量关,强化煤质抽检。坚持日常和专项、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者坚决予以查处;对环保督察督办、历次抽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者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检力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

(三)严把经营关,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禁燃区内使用散煤的经营者,严厉查处生产和销售劣质煤经营行为;严控新建使用燃煤和不符合规定淘汰的锅炉,发现问题限期实施关停淘汰和整改,建立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台账。(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区直各单位在抓好本职责任落实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散煤整治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坚决打击。

(二)区直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散煤经营户排查,建立经营主体和销售台账制度,对销售台账不全、不能明确煤炭来源和销售去向的煤炭经营户,要责令限期整改,要对储煤场煤炭经营户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对散煤经营户经营散煤行为已设在禁燃区內的,督促其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停止销售散煤行为,或搬离禁燃区。

对仍在禁燃区内从事散煤销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禁燃区外散煤经营户销售行为更要加强监管力度,教育和引导禁燃区外散煤经营者必须加强自律,承诺不向禁燃区内销售、运输散煤,并建立好销售煤炭台账。

对超出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流动销售、使用和运输散煤等经营行为,要及时上报牵头单位,并从快抄报告知当地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配合成员部门予以查处或会同联合执法。

()各单位要坚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系统上下、内外齐抓共管、协同攻坚的工作格局,强化纵横向、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监督检查中,发现业务疑难问题要及时归口对应请示汇报,确保取得散煤整治实效。

各单位要做好散煤整治日常监管材料留存备查工作,不断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各单位须在每周五下班前上报排查散煤经营主体和销售台账情况。

 

联系人:王东,联系电话:3058191

 

附件:散煤经营主体和销售台账


附件

散煤经营主体和销售台账

监管部门:                                   

注册名称

经营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销售去向

检查情况

 

 

 

 

 

 

 

 

 

 

 

 

 

 

 

 

 

 

 

 

 

 

 

 

 

 

 

 

 

 

负责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