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政策落地落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政策,是指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第三条 涉企政策起草单位负责涉企政策意见征询、政策公平性审查、政策实施后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起草部门完成涉企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后,应当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有关企业家、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起草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信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针对企业的“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研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进一步拓宽企业参与渠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依托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
第七条 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开通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
第八条 涉企政策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按有关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议。
第九条 涉企政策公布实施后,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