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山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05-06 15:29

相政办〔20228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山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5


相山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制造业(含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辖区内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市场前景良好的初创型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无抵押物出借资金方式,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  区财政建立2000万元规模资金池,并根据资金池运行情况每年补充投入资金。资金池由区财政委托凤凰山实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单个企业出借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后按投放额度全额收回。对于生产经营及支持资金绩效良好的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再次享受支持政策,对单个企业支持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申报。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文件中具体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事项。

2、镇街初审。符合有关配套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文件要求条件的企业,向镇街、开发区提出申请。镇街、开发区审核后,择优上报区经信局。

3、项目预审。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召集,区经信、财政、相关镇街、开发区参与,召开项目预审会,对申报项目及支持资金额度进行预审。

4、项目评审。由区政府区长召集,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经信、发改、科技、财政、审计、统计、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税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相关镇街、开发区,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召开区政府专题会,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评审。

5、结果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区经信局将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凤凰山实业公司,凤凰山实业公司与被支持企业签订政策支持协议,依据企业申报方案中明确的资金用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支持资金直接支付至上游供货单位,确保支持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  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在支持期内获得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融资的,应按照不低于获得融资额50%的资金(不高于支持资金总额)及时归还资金池。政策支持期满后,企业应将剩余支持资金足额归还资金池。未及时归还资金的,将从企业享受的各类政策资金中相应扣除,并及时追缴资金。凤凰山实业公司负责资金的收回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八条  区经信局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2.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3.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收回专项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