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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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06-09 17:09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的意见 》(皖政办〔2012 〕58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淮政办〔2013 〕4号)、《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优化整合救助资源、着力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抓手,通过条块结合、街巷巡查、因人施策、分类施救、协同联动等救助举措的高效实施,进一步夯实责任、优化流程,提升救助管理工作实效,实现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快构建符合相山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发挥好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淮北市救助站(区级救助站)、镇(街)村(社区)社会救助站(点)的职能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分块整治的原则,加强街巷巡查、加大宣传教育、精准高效施救,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全方位、全天侯、无缝隙救助,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属地管控、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四.工作目标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求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因年老、年幼、残疾、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先行提供生活及医疗救助,有效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健康安全,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充分发挥各镇(街)、开发区属地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日常管理中,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集中解决紧迫性问题。

根据区级、镇(街)、村(社区)救助站(点)的救助职能定位,结合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实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区分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建立部门协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五.主要任务

救助对象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六.创新举措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巡查发现及劝导护送;镇(街)、村(社区)承担管辖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劝导以及临时救助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有义务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镇(街)、村(社区)社会救助站(点)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对符合淮北市救助站(区级救助站)救助管理条件的,及时报区民政局协调安置到市救助站(区级救助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语言障碍等特殊群体,要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精神,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由属地镇(街)、村(社区)及时送至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服务,后续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开展针对性救助服务。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疑难问题,要注重发挥好流浪乞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本着“一事一议”原则,个性化制定帮扶救助措施,全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救助工作。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586号)和《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专账分项核算救助补助资金;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原则上不得以现金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