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相山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的函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财政局发布时间:2022-02-16 09:44

公众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至淮北市相山区财政局(淮北市相山区孟山中路85号),咨询电话:0561-3193050,邮政编码235000。电子邮件可发送至邮箱xscz3193050@163.com。征集时间:2月16日-3月16日。

联系人:刘枫      电话:3193050



相山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制造业(含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市场前景良好的初创型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无抵押物出借资金方式,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  区财政建立2000万元规模资金池,并根据资金池运行情况每年补充投入资金。资金池由区财政委托凤凰山实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单个企业出借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后按投放额度全额收回。对于生产经营及支持资金绩效良好的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再次享受支持政策,对单个企业支持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文件中具体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符合有关配套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文件要求条件的企业,向镇街、开发区提出申请。镇街、开发区审核后,择优上报区经信局。

第八条  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召集,区经信、财政、相关镇街、开发区参与,召开项目预审会,对申报项目及支持资金额度进行预审。由区政府区长召集,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经信、发改、科技、财政、审计、统计、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税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相关镇街、开发区,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召开区政府专题会,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公示结果,区经信局将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凤凰山实业公司,凤凰山实业公司与被支持企业签订政策支持协议,依据企业申报方案中明确的资金用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支持资金直接支付至上游供货单位,确保支持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条  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在支持期内获得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融资的,应将获得融资额的50%(不高于支持资金总额)及时归还资金池。政策支持期满后,企业应将剩余支持资金足额归还资金池。未及时归还资金的,将从企业享受的各类政策资金中相应扣除,并及时追缴资金。凤凰山实业公司负责资金的收回工作。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2.经信、财政、凤凰山实业公司等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3.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4.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收回专项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山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