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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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3-05-10 10:15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发挥区划地名在加强社会管理、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区政府决定成立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任:余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主任:周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绍亮   区民政局局长

 员:吴泽宇   区发改委副主任

李云松   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副局长

王传军   区民政局副局长

欧阳婉君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婷婷   市自规局相山分局副局长

朱朝凤   区住建局副局长

赵树林   区农水局副局长

    区文旅体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婷婷   区商务局副局长

杨晓东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蒋海峰   区城管局副局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王传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区划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等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指导推进地名文化建设;负责全区路牌、街牌、巷牌、楼牌、门牌的设置安装工作;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时,在工程项目核准决定书、项目批件中使用标准地名。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教育局:负责在教学中使用标准地名;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定招生范围等业务中以标准地名地址为依据;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负责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制定门楼号牌编制、设置标准和规范;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财政局:负责对地名规划修编及实施、地名公告、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地名执法检查等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审核,纳入各相关部门预算管理;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自规局相山分局:负责协调市局不动产中心,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内标准地名的使用,配合区民政局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及落实;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7.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负责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各类地名标识的保护和更新;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使用标准地名;指导监督城镇道路街巷以外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上使用标准地名,包括但不仅限于公路、乡村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索道和各类台、港、站、场、码头等;负责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项目中使用标准地名和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做好移交前的日常管护工作;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等涉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按《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负责日常管护;承担相山区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区商务局:推进标准地名地址信息在本部门的行业应用。承担相山区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指导监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领域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和旅游设施名称管理,按《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负责日常管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领域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广告、印刷品广告发布等广告经营活动中使用标准地名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等管理活动中使用标准地名,承担相山区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街)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地名管理职能,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区域内地名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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