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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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3-19 16:44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9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以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熟悉行政法律事务者优先;

(三)职业操守好,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纪守法,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等,受过刑事处罚、严重纪律处分、重大行政处罚;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者优先;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六)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表彰取得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处理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区政府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草拟、修改、审核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性文件;

(六)根据需要参与区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审核;

(七)区政府委托、指派的其他法律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具体方法: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区司法局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区司法局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区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区政府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区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区司法局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区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区政府组织的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

(四)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五)获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活动,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应当遵守的法律顾问履职其他规定。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

(一)考核方式。每年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分值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和加分制方法,每单项扣分或者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所占分值;

(二)考核等级。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合格,不满80分为不合格;

(三)考评细则。具体评分细则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为准。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补助标准:

(一)参加区政府有关涉法会议,对会议纪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每件(次)600元;单独审查相关会议纪要的,每件(次)500元;

(二)审查区政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的,每件(次)600元;

(三)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会议议题(含会议纪要审查),每件(次)800元;

(四)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办理过程中,草拟相关法律文书的,每件6001500根据案件简易程度确定

(五)委托代理案件的在淮北市范围内开庭应诉的,每个案件另行补助1000元;在淮北市外开庭应诉的,每个案件另行补助1500元。

)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难度以及实际工作量合理确定补助费用。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补助费用的发放:

(一)发放依据。法律顾问根据区司法局要求提供相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工作佐证材料区司法局确定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

(二)发放流程。区司法局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发放金额及人员名单后,按财务报销流程批准后,发放至法律顾问提供的账户;

(三)发放时间。每季度或每月发放,区司法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四)其他。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工作事项不发放费用。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同时又受聘于区直部门、镇街、开发区的法律顾问,在参与区政府处理上述单位的法律事务时,区司法局原则上不支付补助。

第十 区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由区司法局提出,报区政府审定聘任,可连聘连任。区政府可根据情况决定解聘。

第十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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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部门:相山区司法局

咨询电话:0561-319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