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以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熟悉行政法律事务者优先;
(三)职业操守好,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纪守法,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等,受过刑事处罚、严重纪律处分、重大行政处罚;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者优先;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六)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表彰取得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处理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区政府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草拟、修改、审核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性文件;
(六)根据需要参与区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审核;
(七)区政府委托、指派的其他法律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具体方法: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区司法局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区司法局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区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区政府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区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区司法局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区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区政府组织的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
(四)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五)获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活动,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应当遵守的法律顾问履职其他规定。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
(一)考核方式。每年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分值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和加分制方法,每单项扣分或者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所占分值;
(二)考核等级。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合格,不满80分为不合格;
(三)考评细则。具体评分细则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为准。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补助标准:
(一)参加区政府有关涉法会议,对会议纪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每件(次)600元;单独审查相关会议纪要的,每件(次)500元;
(二)审查区政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的,每件(次)600元;
(三)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会议议题(含会议纪要审查),每件(次)800元;
(四)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办理过程中,草拟相关法律文书的,每件600至1500元,根据案件简易程度确定。
(五)委托代理案件的,在淮北市范围内开庭应诉的,每个案件另行补助1000元;在淮北市外开庭应诉的,每个案件另行补助1500元。
(六)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难度以及实际工作量合理确定补助费用。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补助费用的发放:
(一)发放依据。法律顾问根据区司法局要求提供《相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工作佐证材料,由区司法局确定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
(二)发放流程。区司法局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发放金额及人员名单后,按财务报销流程批准后,发放至法律顾问提供的账户;
(三)发放时间。每季度或每月发放,区司法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四)其他。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工作事项不发放费用。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同时又受聘于区直部门、镇街、开发区的法律顾问,在参与区政府处理上述单位的法律事务时,区司法局原则上不支付补助。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由区司法局提出,报区政府审定聘任,可连聘连任。区政府可根据情况决定解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咨询部门:相山区司法局
咨询电话:0561-319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