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淮北市相山区杨传哲小吃二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603MA8QB5D873 | 杨传哲 | 相市监处罚〔2025〕23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美团外卖店铺“肴一味·黑鸭记·鸭头鸭脖”,店内主要销售鸭类产品卤制品。举报人经营美团店铺“黑鸭先生(步行街店)”,店内主要销售鸭类产品卤制品。 杨传哲承认因其美团外卖店铺“肴一味·黑鸭记·鸭头鸭脖”与举报人经营美团店铺“黑鸭先生(步行街店)”销售内容类似,在美团外卖平台存在竞争关系。其怀疑近期“肴一味·黑鸭记·鸭头鸭脖”店内差评为举报人恶意差评,影响其店内评分及日常收入。2025年2月23日晚上20:51分至21:31分杨传哲通过其家人及朋友手机号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举报人经营美团店铺“黑鸭先生(步行街店)”共下单4次,订单号为60、62、63、65号单。 杨传哲利用手机号138XXXX8173下单美团60号订单后给予评分总分2.0、口味1.0包装2.0,评价“这是什么鸭腿,跟水煮的呢”。使用手机号138XXXX1439下单美团62号订单后给予评分总分1.0、口味1.0包装2.0,评价“只有咸味,鸭头上面都是毛”。另有63、65号订单分别使用手机号182XXXX1211和182XXXX2088下单,因已删除相关内容,无法看到当前评分及评价。杨传哲在举报人经营美团店铺“黑鸭先生(步行街店)”上述恶意低分评价内容影响举报人店内评分,对其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1 | 2025/4/21 | 2099/12/30 | 2028/4/21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