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医保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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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2-02-10 15:37

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四、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五、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六、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八、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