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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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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时间:2019-08-27 15:10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相山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各级保密机构人员与经办单位负责人、单位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相山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各单位(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八条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相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