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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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时间:2020-12-22 10:18

为实现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提案工作制度如下:

1、成立办理政协建议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落实办理机构,充实办理人员。

2承办政协提案的部门承办任务后日内做出答复,两月内落实办理;承办人在接到承办任务后30做出答复,三个月内落实办结。

3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针对委员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提出具体的承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由办公室转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4各承办单位和部门要本着认真、优质、高效、务实的原则,把办理工作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和增强执政能力结合起来,改进工作作风,着重加大承办力度和提高办理质量。

5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答复,答复要符合法规、政策。语气要诚恳、谦逊,称谓要准确,所有答复件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并以正式文件统一答复。

6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定期督查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承办单位和部门要定期反馈承办进度、存在的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落实办理。

7加强与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反馈委员对答复和办理的意见,对答复办理不满意的,在预留的一个月时间内重新答复办理。

8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凡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主动抓紧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确因政策法规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的,要诚恳耐心地向委员解释原因,说清情况,征得委员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