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堤口街道24车队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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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发布时间:2023-03-07 15:32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的相关规定,相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三堤口街道24车队及周边地块项目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碱河路以南、濉河路以北、濉溪淮海路以东、烈山路以西、三堤口菜市街两侧,总占地面积约249亩,其中,濉溪县规划三路占地约3.9亩,规划四路占地约3.2亩。涉及被征收人约572户,需拆除房屋约4.5万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按照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三堤口街道24车队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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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三堤口街道24车队及周边地块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碱河路以南、濉河路以北、濉溪淮海路以东、烈山路以西、三堤口菜市街两侧,总占地面积约249亩,其中,濉溪县规划三路占地约3.9亩,规划四路占地约3.2亩。涉及被征收人约572户,需拆除房屋约4.5万平方米。

三、征收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分批次发布征收公告,每批次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三堤口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成立联合征迁工作现场指挥部,濉溪县、淮矿集团、淮海实业集团、市交投集团等单位配合,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扬尘防治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淮政办《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关于印发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测绘工作办法》等四项制度(相政办〔20219号)、《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2033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淮住建〔20211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落实。

跟踪审计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相政办〔202020号)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落实。

五、补偿方式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二)征收企事业单位土地和厂房(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三)征收地面附属物参照《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四)无产权证未房改的住宅房屋,参照淮矿集团制药厂家属楼棚改项目处理办法,由其原单位(现管理单位)核实当事人原单位职工身份,且当事人夫妻双方均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原单位(现管理单位)参照市房改办法进行房改,当事人按市房改有关政策缴纳房改费用给原单位(现管理单位),原单位(现管理单位)开具缴纳房改费用收据,视同有产权证房改房补偿安置;原单位(现管理单位)核实不符合前述(四)项参照房改条件的房屋,按附属物补偿给原单位(现管理单位);自建房按附属物进行补偿;不符合参照房改条件安置又无房可住的居民,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居住。

(五)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不足45㎡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45㎡,超出45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取得方式等因素,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800/户。

3、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面积8//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5%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6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收实施单位依据淮政办〔201336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0.2的搬迁奖励)

2、安置方式:就近期房安置。安置点、安置房面积、户型待规划审批后另行公布。

3、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800/户。

2)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普通住宅房屋按照产权证载面积×8//月计算每个月安置费。

安置房为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产权证载面积给予20%的面积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产权证载面积给予10%的面积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6—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5、安置房差价结算。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安置面积临近的房屋套型,多于或少于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本项目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需找补购房款的,在交房时结清。

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

普通住宅房屋的权属以房屋不动产权证确定。普通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对暂不能明确权属、面积和用途的房屋,待依法确权后处理。

八、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之一的,对于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等;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五)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六)新迁入户口或分户;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对已纳入征收范围的危旧楼房,考虑拆迁难度,为保证顺利拆迁,实行群众意愿不强烈的不拆,不同意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不拆,规定期限内整栋楼居民不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拆。

十、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主体参照淮政办〔201336号文件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附则

本方案由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