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杨某,男,1990年8月出生,现居曲阳街道濉河社区,因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2月24日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5月29日,杨某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淮北越界至宿州,心岸APP提示其越界告警,曲阳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拨打电话向其核实情况,得知其确实越界至宿州后,工作人员通知其第二天上午到所配合调查。通过询问得知杨某此次越界是去淮北市芦岭矿看望生病的奶奶,路上穿过宿州地界,其父母也证实情况属实。杨某,从小随其奶奶生活,现与其父母居住在濉河社区,入矫后,其也曾请假回去看望过其奶奶,也曾因私自回去看望其奶奶而被训诫过,而此次其又不假而走明知故犯。曲阳司法所据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向区局进行汇报,建议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区局同意,收到提请警告审批表及询问笔录后按照程序依法给予杨某警告处罚。
由于杨某比较年轻,从小奶奶也比较溺爱,导致其性格乖戾,入矫时对自己身份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曲阳司法所根据其性格特点制作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平时还注重对其思想进行矫正,不失时机地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入矫至今其思想行为都有了很大改善。针对其此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并通过走访其父母让他们协助做好对杨某的教育矫正工作。杨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并表示以后一定认真遵守监管规定,绝不再私自外出。杨某的父母也表示会多关心他,叮嘱他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争取早日解矫。
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在刚入矫时,身份意识不够明确,甚至存在着接受社区矫正后仍是“自由人”的错误想法。针对这种现状,司法所在当月组织开展了针对近三个月新入矫人员的集中教育,在集中教育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杨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要时刻牢记身份意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免会碰到像杨某这样法律意识淡薄、身份意识不强的社区矫正对象。对这些人就要注意加强教育监管,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就要及时处理,该处罚处罚,绝不姑息,并注意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维护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