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严肃矫正纪律,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矫正的自觉性,近日,渠沟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贾某进行了严肃地训诫。
社区矫正对象贾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渠沟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4日上午提前告知社区矫正对象贾某当天下午来司法所办理报到手续,贾某下午到司法所后,工作人员发现其中午喝过酒,酒气较重、行为举止较为张扬、说话语无伦次,态度不端正。渠沟司法所陈所长在详细了解贾某目前的生活、思想动态后,对贾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决定给予训诫。
司法所陈所长在社区矫正中心训诫室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警之以法,贾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作出检讨,并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同时陈所长与其矫正小组成员,贾某妻子和瓦房村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督促矫正小组认真履行义务,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共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矫正改造,更好地融入社会。
通过此次训诫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