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三堤口司法所在相山区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违规行为进行训诫,这是三堤口司法所2021年首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处罚。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该条规定的奖惩方式中增加了训诫,这是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没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在三堤口司法所接受矫正。2021年1月22日上午,相山区社区矫正局在对三堤口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使用状况检查时,发现李某定位手机停。李某的行为违法了矫正手机应当保持24小时开机的规定,依规应当给予处罚。司法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李某训诫处罚。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宣读《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局滨湖戒毒所下派干警对李某进行了严肃的谈话教育。
经过此次训诫,李某意识到自已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不强,表示以后会加强自身在矫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顺利通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