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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要放得下,更要收得牢

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9-02 15:42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之一。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出台,均对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明确提出,但都未对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的具体办法、程序、条件、证明材料等进行详细要求。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仍存在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想摆脱、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想拒绝的现象。针对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事宜,本人认为应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精神,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做好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工作。

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把好入口关。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结合被告人或罪犯能够证明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材料,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故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把好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入口关,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居住地等,在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本人意见后,充分按照有利于矫正对象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标准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不能仅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临时居住地、社区居住证明等确定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给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等带来不利影响。

二、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把好申请关。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故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严格把好申请关,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变化的事实情况、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决定,确保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工作放得下、放得实,避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不能仅为了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风险,在申请理由、证明材料等不充分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变更决定。

三、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把好审核关。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申请理由,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故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严格把好审核关,通过走访、询问等方式详细调查核实申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变更执行地的合法性,着重审查生活、工作是否在本地、是否有合法的住所等信息,不能为了拒绝接收而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社区表现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与变更执行地无关的材料。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均未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的具体办法、程序、条件、证明材料等进行详细要求,仍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切实做好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