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晚,渠沟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越界至宿州市萧县青龙集。渠沟司法所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核查,要求赵某某立即返回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
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1年5月到渠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经调查核实,赵某某25日晚因腰部扭伤,在渠沟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微信群中请假要前往宿州市萧县青龙集进行治疗,在未经司法所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前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手机定位中发现该越界情况。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渠沟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训诫处罚审批表,向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给予赵某某训诫处罚。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详细情况以后,对赵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向其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违规的事实及危害,教育赵某某要敬畏法律法规,不得再犯。赵某某深受教诲,表示“绝不会在出现此类行为,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机会,服从管理。”
社区矫正训诫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对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能够有效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