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任某某与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2020年12月2日双方仅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余某某与任某某支付彩礼22万元,并为任某某购买了黄金首饰(戒指、项链、手链、吊坠),由于双方性格要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益淡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引发纠纷,余某某还多次殴打任某某,也受到了行政处罚,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因解除同居关系及彩礼等相关事宜产生纠纷。任某某申请三堤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堤口街道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沟通,首先是了解双方是否愿意和好。任某某表示两人结婚太仓促,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再加上两人在异地工作,只是“周末”夫妻,见了面有时还因琐事争吵,两人间没有感情,不愿意和好。
鉴于任某某没有和好的意愿,调解员重点了解了两人在财产方面的争议。余某某指出自己家给付了22万元彩礼钱和一些黄金首饰。任某某认可黄金首饰,但否认收到彩礼钱还有这么多,由于双方对事实的描述相差很大,且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加大。调解员根据首先与余某某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了彩礼钱给付的过程及具体的参与人。查看了余某某给付的彩礼钱的银行流水,从而认定了彩礼钱给付的事实。听此,任某某表示先前办理结婚仪式时,已经用掉一部分,和平时两人的开支,现只能返还剩下的7万彩礼钱,而婚后与余某某10万用于还帐(该帐系余某某婚前产生并隐瞒任某某),调解进行到这里,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掌握到这些情况后,调解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反复摆事实、讲道理,向其解读了《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当予以支持:一方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指出彩礼钱其理应返还给余某某家。另一方面从道德、民俗上,希望双方站在对方角度着想,各退一步,好聚好散。面对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再次确认了双方诉求后,劝解双方当事人毕竟两人曾经有过一段不错的感情,大家好聚好散,不要为了钱闹得不愉快。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数额渐渐接近,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7月某日,任某某和余某某双方共同到三堤口街道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 任某某于本协议签订现场向余某一次性返还余下彩礼7万元,
三、任某某归还张某购买的用于结婚用的黄金首饰,具体包括:戒指、项链、手链、吊坠共10件首饰,
四、双方日后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不再找对方麻烦。此后余某某不得骚扰任女士及其家人,如有则由余某某向任女士支付20万元及承担相关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事后,三堤口街道调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协议履行良好,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面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以和为贵”,先劝和,在劝和行不通时,调解员运用法理和情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兼顾当事人情况,努力缩小差距,防止矛盾升级。
通过详细沟通,在充分了解纠纷原委、掌握证据的基础上,调解员示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加持情理劝解,最终使得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一场纠纷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