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山区司法局与相山区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宋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宋某,因非法种植原植物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 月 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日常行为表现一般,曾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被依法训诫一次。2022年1月19日,在距离其期满仅剩余三日仍私自越界,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要求其立即返回,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立即返回,在外逗留两天一夜。返回后,司法所要求其立刻到司法所报到,仍推迟两天才到司法所报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相山区司法局建议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近日,相山分局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宋某明知自己即将解矫,就挑战社区矫正底线,对于宋某的治安管理处罚,极大警示和威慑了其余社区矫正对象,警戒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一天不满,都应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做到服从管理,否则迎来的将是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