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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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审计局发布时间:2022-07-08 09:28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奖惩结合,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分工负责、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

 

全市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察、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检察、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强化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和综合考核中的运用,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依纪依法受理;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等。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会商研判,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诫勉和相应的组织处理等。机构编制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被审计单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典型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对违规行为进行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暂停受理被审计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责任结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国有资本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等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建议等。税务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开展核实、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政府督查机构应将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办事项,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提请下达督查令等;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等。上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或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或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察机构等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每年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目标办等部门开展审计整改联合检查;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对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从严问责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年度审计结果运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交流通报,研究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