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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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0-07-22 10:29

相山区人民政府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

(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报请区政府批复的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

(六)区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总结、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公函;

(三)情况汇报、目标责任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工作考核;

(四)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五)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鉴定等专门性意见;

(七)仅涉及专业技术范畴的相关规范、规划和标准;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九)其他不涉及合法性问题的事项。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区政府重大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

负责起草或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对决策草案的真实性、合理性、适当性负责,是保证决策方案合法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定稿之后,提请区政府决策之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决策权限,不得将属于本单位决策的事项,或者其他不属于区政府决策的事项报请区政府决策。

承办单位报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职责、财政资金使用、人员编制安排等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反馈有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与其协商。承办单位未书面征求意见或者未就反馈意见与相关单位协商的,不得报请区政府决策。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安排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参加,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源头把关。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的,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

决策事项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决策事项系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将重大事项报请区政府决策时,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方案文本和决策情况说明;

(二)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决策方案文本送审后,承办单位对该文本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承办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文件及时报送区司法局,并将修改内容作出书面说明。该修改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同时征求所涉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连同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区司法局。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区司法局应当暂缓受理并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承办单位逾期不补充或者不按要求补充的,区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决策方案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将决策方案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区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区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职权范围;

(二)审查决策方案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 审查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相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二)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专业人员等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区司法局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本条所列审查方式的用时和第二款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区司法局就重大事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出明确意见及依据。逾期不反馈或者不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同意。

区司法局就重大事项召开征求意见会的,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就重大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其他参会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对涉及本单位的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及依据,并根据区司法局要求的时限提供书面反馈意见。不参加会议或者不按照要求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区政府决策权限范围的,建议不予决策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决策;

(二)决策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者改革发展方向的,出具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意见;

  (三)决策方案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出具不合法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区司法局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承办单位报分管区长审定。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不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区政府讨论决策方案时,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区司法局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应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接触合法性审查资料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区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合法性审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重大事项时提交虚假材料、提供错误事实、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二)重大事项所涉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意见,导致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区司法局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接触合法性审查资料的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渠沟镇、相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五条  渠沟镇、相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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