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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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05-05 17:07

关于成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

 

 

各司法所、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淮北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等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相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任:    区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王少村  区司法局副局长

 员:    区司法局副局长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主任

            谢银平  区司法局法制办副主任

            周文杰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办公室主任

            穆晓亮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区司法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区司法局西办司法所所长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陈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办具体承担审理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附件:1.相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提交案审会审议案件审批表

 

 

                               相山区司法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相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相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等相关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审会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

(二)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或者适用不明的;

(三)拟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的;

(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提请审议的;

(五)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

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重点研究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事实认定原则上由承办人员或者合议组负责。

第四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提请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案审会审议: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行政复议分管领导、案件承办人员等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

第五条 案审会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案审会必须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六条 参加案审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审会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合议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参会委员认为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案审会召开3日前,向复议应诉办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中待审议事项的书面建议。

第九条 经提前报请案审会主持人同意,可以允许有关人员列席案审会。被申请人列席会议的,应由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委员发表意见;

(四)委员进行讨论;

(五)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六)参会人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笔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参会委员独立提供明确表决意见。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十三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参会委员过半数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案审会主持人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期限情况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另行提请案审会审议。

第十四条 经案审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对案件发表的讨论意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提交案审会审议案件审批表

汇报人

 

 

 

 

 

提请审议理由

                       承办人员

   

复议应诉办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1.此表为提交案审会讨论案件的依据,应于案审会召开5日将审批表、汇报材料电子版一并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提交讨论的理由应明确具体。

3.经过咨询专家意见的,应提供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