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机关和单位内部管理,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特完善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一、 工程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降低工程招标成本,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淮北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建设招标管暂行规定》《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规模相山区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中、园林绿化工程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包括勘察、检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评估等)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条 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者货物、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经集体研究后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五条 工程类(含装饰类)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支付费用。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简易性。
第七条 招标价(中标价)的确定由审计部门在工程控制价的基础上进行预审,下浮一定比率编制的最低合理价即为招标价。房屋建筑、装饰工程一般下浮10-15%,园林绿化工程下浮30-35%。预审下浮比率应综合考虑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的长短、风险包干系数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将预审结果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其他具体事项参照《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二、 接待(加班就餐)类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加班就餐)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
第十条 实现公务接待一事一结。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加班就餐要先申请,领导审批,并在审批单里注明加班事由、人数(人员名单)。作为附件连同发票清单一起进行报销。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以接待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以当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午间严禁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 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东、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加班就餐)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加班就餐)经费预算,并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加班就餐)。
第十五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差旅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等发生的房租费用。标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内每人每天350元。
住宿费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并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分补助标准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打卡发放。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出差文件及相关票据凭证。
除会议、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他如有特殊原因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在提供必要的证明(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同行人证明)等后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以上费用会议、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出差往返两天的补助费用。
四、 资产类
第二十二条 机关及二级机构要求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配置资产,单价价值1万元以下(不含)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单价超过1万以上的(含1万)列明资产购置品目、型号、数量、单价和事由,报区财政局审批。(要求网上商城采购的要经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十四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根据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将新增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并填报《相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五、财务报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以上所有支出票据,要审批后支出。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支出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经班子研究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原始凭据备注:已经X年X月X日XX会议研究同意)报销。
第二十七条 支出超过5000元的,属“三重一大”,要先通过党组会批准再进行支出,否则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