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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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场所卫生 | 行政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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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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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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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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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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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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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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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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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3.《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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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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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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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护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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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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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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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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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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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做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20〕10号 | 1、编制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上报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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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其他权力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在备案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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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在备案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