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
答:加强"三伏贴”技术应用管理,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备案管理。拟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每年开展服务前1个月向所属辖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2、拟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备案要求?
答:(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关于技术临床应用的论证材料,无伦理委员会的,由核准其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3)、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汇总表,包括“三伏贴”诊疗病种、处方用药、穴位选择、处方拟定医师、禁忌症及相关注意事项(加盖医院公章);
(4)、“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拟定人的资质证明材料(执业医师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5)、“三伏贴”操作人员的中医类别执业证书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证明。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答:对无伦理委员会的备案医疗机构,报区卫生健康委中医科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由中医科统一安排伦理专家论证。
答:区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对“三伏贴”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按照相关规定移送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罚。
5、关于对“三伏贴”的效果评估报告的报送
答:医疗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三伏贴”管理制度,规范技术应用,要加强“三伏贴”服务质量管理,及时评估服务质量和效果。效果评估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度“三伏贴”服务开展前报区卫生健康委中医科,将作为医疗机构下一年度能否开展“三伏贴”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