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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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5-05-14 16:38

救助标准:
1.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在每年参保缴费时确定。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2.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继续取消封顶线;普通参保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按照淮政办〔2019〕11号文件执行。

3.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500元,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医疗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1.5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办理流程:

1民政部门要健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低收入人口台账,乡村振兴部门要健全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账,于每月5日前将动态调整的人员信息报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比对参保状态,对未参保全额资助对象同步维护其参保状态信息;对未参保定额资助对象,将名单分发至属地镇(街道)进行参保动员,经动员自参保缴费的,个人完成缴费的同时医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参保状态信息。动态新增资助参保人员不设医保待遇等待期。


2、医保部门在收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推送的特殊人群名单后,及时在系统内做好身份标识,医疗救助对象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