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相山区参保单位
四、申请条件
相山区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五、申报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单位企业年金备案的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3.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相山区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相山区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4.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 号)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5.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22号):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相山区工程建设项目
四、申请条件
相山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单位
五、申报材料
1.《相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
2.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299520
5.职工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相山区参保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在相山区参保的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增员表》;
2.劳动合同或调入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申报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簿,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3、特殊群体认定证明
4、参保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村(社区)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村(社区)经办人员将城乡居民提供的资料进行高拍、扫描或复印,对申请人信息开展数据比对,电子材料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纸质材料按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录入参保登记信息至业务系统,确认无误后材料报送至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
4、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系统确认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归档材料。审核不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乡镇/街道并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5—20日工作日内办理
八、咨询方式
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0561-3193252):相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山区南湖路87号、万达广场南50米)
7.(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相山区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
四、申请条件
相山区内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发生变更的
五、申报材料
1.非重要信息变更材料
(1)《相山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
2.重要信息变更材料
(1)《相山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
(3)个人档案
(4)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公证部门公证书等资料
重要信息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参加工作时间等。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8.(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相山区参保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在相山区参保的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增员材料:
(1)《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增员表》;
(2)劳动合同或调入文件。
2.减员材料:
(1)《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减员表》;
(2)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调出文件或退休批复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9.(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十九条: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通过政府网站或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本人,同时应提供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供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对账单》。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到所属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2015〕23号);
2、《关于建立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淮人社〔2019〕76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相山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申报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簿,核验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区社保经办机构定期通过业务系统,通过数据比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生成《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通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2、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乡镇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村协办员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材料上报至乡镇事务所
4、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上报区社保机构;
5、区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城乡居保业务系统自动比对提示疑似已领取待遇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未领取待遇证明佐证,审核无误的,业务系统生成《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完成待遇核定,材料归档。审核有误的,及时告知不通过原因。
七、办理时限
5—20日工作日内办理。
八、咨询方式
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0561-3193252):相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山区南湖路87号、万达广场南50米)
11.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2015〕23号);
2、《关于建立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淮人社〔2019〕76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死亡、丧失国籍、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丧失国籍、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申报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户口簿,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3、死亡、丧失国籍、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村(社区)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村(社区)经办人员将城乡居民提供的资料进行高拍、扫描或复印,对申请人信息开展数据比对,电子材料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纸质材料按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上报县社保机构;
4、区社保机构在收到注销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城乡居保业务系统自动比对提示疑似已参加其他险种的人员,核查确已领取其他险种丧葬抚恤金的,不再发放城乡居保丧葬费,只发放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审核无误的,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死亡人员结算丧葬补助费金额,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完成注销登记,电子、纸质材料归档。审核有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七、办理时限
5—20日工作日内办理
八、咨询方式
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0561-3193252):相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山区南湖路87号、万达广场南50米)
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参加并缴纳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五、申报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288520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2015〕23号);
2、《关于建立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淮人社〔2019〕76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社保机构
三、服务对象
户籍迁移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申报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2、变更后的户口簿,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缴费期间,省内迁移或户籍迁移至我省的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变更后的户口簿前往转入地村(社区)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转入地村(社区)经办人员将城乡居民提供的资料进行高拍、扫描或复印,对申请人信息开展数据比对,电子材料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纸质材料按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
3、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对转入申请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上报区社保机构;
4、转入地县(区)社保机构在收到关系转入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的,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5、转出地县(区)社保机构下载《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对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2个工作日内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6、转入地县(区)社保机构 4个工作日内下载《转出审批表》并审核;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七、办理时限
15—60日工作日内办理
八、咨询方式
相山区社保经办机构(0561-3193252):相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山区南湖路87号、万达广场南50米)
1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同时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五、申报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288520
1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同时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
五、申报材料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252
16.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已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发生变更,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17.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18.社会保障卡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持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包含我省户籍人员、在省内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省人员、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外国人
五、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一寸白底电子照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19.社会保障卡启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20.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完成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21.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需对应变更社会保障卡信息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22.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修改或重置社会保障卡密码的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23.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内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24.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需要补领、换领或换发社会保障卡的
五、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一寸白底电子照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社保卡工本费】18元/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25.社会保障卡注销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省内已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8139
26.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包含裁员理由、裁员方案、被裁件员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情况、已采取的稳定工作岗位的措施、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联系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27.创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升级创业安徽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25〕97号)三、8.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万元创业补贴。
5.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申报材料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366521
28.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一、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50万元。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4.《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第十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和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五、申报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2.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证书;
3.淮北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发〔2010〕87号);
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86号)
二、承办机构
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或居住证;
3.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在系统内核验);
4.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家庭成员信息、《残疾人证》、《低保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2.审核: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265
30.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十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二、承办机构
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2.审核: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265
3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第十一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8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后,按季度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2.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
3.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勤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265
32.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十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一、(一)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可按月申请,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年申请。
五、申报材料
1.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查询报告;
2.个人医保缴费明细(从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366521
33.(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根据省厅最新通知,该项补贴已取消。
3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前期补贴文件已到期,请示市局新文件暂未下发。
35.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需提前在安徽公共招聘网上注册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招聘简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806
36.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37.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6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材料;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38.职业介绍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8年、2022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开业指导。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39.职业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8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开业指导。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40.创业开业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或者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4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需提前在安徽公共招聘网上注册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招聘简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42.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发〔2010〕87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一、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一、强化失业登记服务。(一)明确失业登记条件。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二、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审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3.办结: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265
43.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发〔2010〕87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168号):......城乡劳动者均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创业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从事个体经营的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五、申报材料
1.以个人身份申报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用人单位提供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书,初次办理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可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自动生成。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审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3.办结: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265
44.《就业创业证》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2.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需纸质证人员提供);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审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3.办结: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265
45.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办事指南
该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
46.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七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被企业所属地人社部门认定的有效见习基地,并在当年度吸纳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基地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47.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据实填写
五、申报材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48.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一、做大做强做精职业技能培训。聚焦……十大新兴产业,依托企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精准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面向农民工……等开展政府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
6.《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参训实际到课率不少于80%(含)且考试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按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须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办结: 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806
49.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书;
2.录用人员花名册。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366521
50.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
2.劳动用工花名册
3.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4.未成年工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51.创业培训补贴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9号)第二十八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1次(不包括创业意识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各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分别为:(一)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二)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三)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1300元/人(含300元/人的教学辅助平台服务费);(四)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创业培训意愿且符合创业培训条件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审查: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3.办结: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093806
52.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七、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省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2.《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省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的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二、承办机构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市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 2、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 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摊位补贴发放: 1、A级以上民营职介机构承办“2+N”现场招聘会,前期要在招聘会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2、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提前发布招聘会信息; 3、做好现场招聘展台布置、书面资料收集、影音影像资料保存、求职者信息登记、洽谈结果留存的基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4、每一场现场招聘会参加招聘单位不低于20家,招聘岗位500个以上。
五、申报材料
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摊位费补贴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办结: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517
53.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2.《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8〕3号)第十条:组建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材料应包括拟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状况、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专家等材料。符合评委会组建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备案:(一)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直部门(单位)、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组建中级职称评委会,由省辖市部门(单位)、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组建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省辖市和县(市、区)部门(单位)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八条: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相山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组建评委会的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2.审查: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3.办结: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联系电话:0561-3193192
5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3.《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二、具体内容(二)改革证书制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有关考试管理机构最终确认的合格人员信息送交印制企业一次性完成制证后,由印制企业配送到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5.《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二、新版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事项(一)证书管理和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证书的印制及信息打印工作(包括照片信息),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合格人员信息。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6.《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45号):经职称评审、认定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证书的,可申请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相山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并取得初级职称人员;证书信息错误、损坏或遗失等情况需要办理补(换)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评审文件、个人诚信承诺书等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2.审查: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3.办结: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联系电话:0561-3193192
5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第二十五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
五、申报材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需提供项目监管单位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材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故终止施工的,应提交合同终止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2.审查: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3.办结: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1-3303110
56.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第二十一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属地为相山区的企业单位及相山区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事业单位的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认定。
(1)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级职称;
(2)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认定助理职称;
(3)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职称;
(4)硕士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可认定助理职称;
(5)博士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可认定中级职称。
五、申报材料
淮北市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审批表、申报承诺书、学历学位证复印件(高等教育学历需提供学信网验证报告)、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职称信息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2.初审: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3.认定: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办结: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事办 联系电话:0561-3193192
5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属地为相山区的企业单位及相山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材料
继续教育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2.审查: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3.办结: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社局人事办 联系电话:0561-3193192
5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农保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且达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农保办;
2.审查:相山区人社局农保办;
3.办结:相山区人社局农保办。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社局农保办 联系电话:0561-3190375
59.“三支一扶”人员综合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实施安徽省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6号)(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层人才为根本,以服务基层、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为目的,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加快培养一支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每年招募1000名左右,累计招募5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用五年时间,为基层输送和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着力构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各项待遇保障。“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三支一扶”人员个人承担。
(九)严格考核管理要求。“三支一扶”人员一般安排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服务期间不得借调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帮助工作。各地、各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义务,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日常、年度和期满考核工作,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各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按规定及时发放绩效考核激励资金,对不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及时谈话提醒。
(十)加强日常服务工作。各地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定期开展走访、座谈、慰问等活动,听取“三支一扶”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要关心关爱“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做好户口迁移、人事档案转递、党团关系接转等工作。要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党组织。要持续跟踪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情况,大力发掘和宣传甘于奉献、实绩突出的优秀基层高校毕业生。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办
三、服务对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人事办 联系电话:0561-3193192
60.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同样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申请材料
1.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2.相关投诉举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2.审查: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3.办结: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七、办理时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1-3193118
61.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查询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需要查询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资格的本辖区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2.审查: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3.办结: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1-3303110
62.职工正常、提前退休(职)申请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
5.《关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3号。
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在淮北市申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员。
五、申报材料
(1)淮北市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需贴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照片一张);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表;
(3)权益告知书;
(4)人事档案(有则提供)。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审查: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办结: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3265
63.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6.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3子项。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五、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六、服务流程
1.联办登记
①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等时,同步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交换的数据;③根据数据直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④反馈办理结果。
3.现场办理
业务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业务审核。①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64.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五、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2.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参保人员: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应提供的必要对应辅助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线上办理
业务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的变更信息,并提交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业务审核:①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参保单位或职工的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2.现场办理
业务申请:申请人携带参保信息变更修改申请等相关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业务审核:①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6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
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1-15子项。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1-15子项。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居住地。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长期生活并办理了居住证。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被参保单位派驻异地(长期)工作学习6个月以上。
4.异地转诊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五、申报材料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或个人承诺书)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四)异地转诊就医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版,并提交至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及反馈。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告知办理结果。
2.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2)业务受理。①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及反馈。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告知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6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管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符合淮北市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规定的参保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常见慢性病申报材料:(1)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与常见慢性病病种诊治有关的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门诊或加盖病案室骑缝章的全套住院病历资料(包括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入院病历、医嘱及各类报告单等)或门诊确诊材料。
2.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1)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与特殊慢性病病种诊治有关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加盖病案室骑缝章的全套住院病历资料(包括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入院病历、医嘱及各类报告单等)或门诊确诊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版,并提交至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①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③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病种办理条件; 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享 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手续,告知办理结果。
2.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病历资料等相关 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享受门 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2)业务受理。①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③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病种办理条件; 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享受门诊慢 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手续,告知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线上申办门诊慢特病办理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
现场申办普通门诊慢性病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现场申办特殊门诊慢性病办理,即时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67.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程序。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条: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条: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25、26子项。 6.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25、26子项。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四、申请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五、申报材料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自愿承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药机构的分支机构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单独申请。
其中,零售药店分为Ⅰ-Ⅲ类药店。Ⅰ类药店(普通药店),开通各险种定点药店购药服务项目。Ⅱ类药店(门诊统筹药店),开通各险种定点药店购药、职工普通门诊等医疗保障服务项目。Ⅲ类药店(“双通道”药店),开通各险种定点药店购药、门诊慢特病和“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等医疗保障服务项目。
新准入的零售药店均为Ⅰ类药店(普通药店)。成为Ⅰ类药店之后,药店可根据(附件5)要求申请成为Ⅱ类(门诊统筹药店),根据(附件6)要求申请成为Ⅲ类药店(“双通道”药店)。Ⅰ类药店可同时申请成为Ⅱ类和Ⅲ类药店。
医药机构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质量控制制度;
(7)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医保费用内部审核制度;
(9)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为便于医药机构就近申请医保定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市域内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申请,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1.线上申请。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选择市、县(区)医保局,选择“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或者“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点击“在线办理”,根据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后提交。
2.线下申请。相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负责受理申请,具体地址为:
淮北市相山区南湖路87号相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61-3199330;
3.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审核
1.窗口受理
市、县(区)医保经办窗口对受理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予以留存;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
2.材料流转
市、县(区)医保经办窗口初步审核材料完整后,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各机构每季度对新增医药机构的资料进行材料复审以及评估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予以留存,不符合的告知其补充完善,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医保信息化及验证信息系统对接情况
(1)医保信息化。申请医保定点准入的医药机构应具备符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进销存、追溯码、电子处方等数据的规范上传及应用。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2)验证信息系统对接情况。医药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通知医药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对接情况测试。市级经办机构牵头指导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验证测试数据上传情况。确认上传数据符合规定后,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4.准备评估
审核工作完成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开展现场评估验收准备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评估专家库。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开展现场评估时,评估小组为组长负责制,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评估专家库不少于1人。医疗机构评估小组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卫健部门、专家库工作人员组成;零售药店评估小组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库工作人员组成。
5.现场评估
确定现场评估人员后,以现场审查的形式开展评估,在完成信息系统对接后,开展现场评估验收工作。
医疗机构现场评估所需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执业许可证;
(4)医保工作主要负责人、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任命书;
(5)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清单质控制度(住院资质医疗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等;
(6)与软件管理系统开发商协议原件;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8)药品、医用材料进货管理制度,以及购进记录,进销存相对应的系统截图;
(9)贯标目录映射以及数据库的截图;
(10)监控位置照片以及拍摄界面截图;
(11)职工社保和医保参保证明;
(12)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零售药店现场评估所需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零售药店执业许可证;
(3)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证、药师执业许可证;
(4)主要负责人、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任命书;
(5)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医保费用审核制度、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等;
(6)与软件管理系统开发商协议原件;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8)财务管理制度,进销存相对应的系统截图;
(9)药械进货管理制度,以及购进记录;
(10)贯标目录映射以及数据库的截图;
(11)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的价格标识;
(12)监控位置照片以及拍摄界面截图;
(13)房屋租赁(买卖)合同;
(14)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现场评估过程中,评估小组根据评估表相关内容,进行公平公正打分,并对打分项目进行签字,以示负责,接受评估对象监督。评估人员评分后,评估小组集体合议,进行统分,现场打分并反馈存在问题,并由被评估医药机构签章确认。评估组长对评估资料进行装袋封存,所有评估小组成员在封口处签字。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资料由评估组长及时报送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6.评估结果的运用
现场评估结束后,设置5个工作日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如有被评估医药机构提出诉求或对评估工作有异议,由被评估医药机构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按管理权限交相应医保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进行研究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对此次评估工作无异议。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医保部门集体研究评估结果。现场开启封存的医药机构评估资料,结合得分情况,提出拟新增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建议名单。
经办机构将拟定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名单,由医保经办机构正式发文告知申请单位,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未通过评估的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完善建议,自结果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可重新申报新增定点。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组织培训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医药机构进行培训。重点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内容、协议单位日常管理、医保编码的维护工作、电子医保凭证和医药机构追溯码的使用等进行统一培训。
8.签订协议
新增医药机构对协议内容等无异议后,由医药机构通过“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进行线上网签协议。
9.开通服务
医药机构完成线上网签后,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医药机构的名称、编码、级别、机构类型、开通服务、服务开始时间等信息形成正式文件并抄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协议属性进行新增维护和开通相关服务。
(三)办结
新增医药机构完成线上网签、开通服务、相关设备完善和社会公告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即可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6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66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68.医疗救助资金给付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3〕217号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6号):2026 年起,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市域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或未经基层转诊到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 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 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到市 域外临时异地就医应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应选择就医地三 级医保定点医院,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对自行外出就医、未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外三级以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符合医疗救助标准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五、申报材料
1.本地参保的本辖区救助对象: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复印件;2.异地参保的本辖区救助对象: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含中药底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银行卡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在市内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经基层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到市外省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含三级、二级及以下)就医;转诊到省外异地临时就医的实行“一站式”结算。
直接在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到市外省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转诊到市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在省外三级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复印件到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69.参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7、8子项。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参保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五、申报材料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六、服务流程
(一)线上办理
申请人(参保单位)通过线上办理渠道查询个人或单位参保信息。
(二)现场办理
业务申请:申请人(参保单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业务受理:①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业务办结及反馈:告知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70.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20号),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共享管理,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流程统一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省内业务协同机制待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建成后,参照实施。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遇到系统故障类、异地备案类或其他类等影响异地就医结算的问题需要处理。
五、申报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出现的问题材料(系统报错截图等);
3、异地定点医药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服务流程
1.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版,并提交至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及反馈。联系定点医药机构协同及时处理,告知办理结果。
2.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2)业务受理。①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办结及反馈。联系定点医药机构协同及时处理,告知办理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71.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符合医疗救助标准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五、服务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
六、办理时限
及时更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7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1子项。
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六条: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并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五、申报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六、服务流程
1.业务申请
①线上申请: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地和转出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分别校验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②线下申请: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携带办理材料向转入地或转出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实办理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平台,校验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业务受理
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办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流转
①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信息表》并同步上传;②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4.业务办结及反馈
①转入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②转入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线上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7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服务工作。(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出国出境等)。
五、申报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3.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个人承诺书;4.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情况说明。
六、服务流程
(一)线上办理
1.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版,并提交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审核:①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办结:根据线上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告知办理结果。
(二)现场办理
1.申请:申请人根据不同办理条件携带相关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2.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审核:①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办结: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告知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1-3199330
7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辖区内的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不予受理的基本情形:1.已经仲裁、诉讼程序的;2.已经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
五、申请材料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个人)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单位)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审查: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3.办结: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咨询方式
相山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561-319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