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市本级资金由市与三区按6︰4比例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县、区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担。
3.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