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低保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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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作者:相山区民政局信息来源: 相山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0-04-01 14:47

 1.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2.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书、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4.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7.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