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 号)、《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民办发〔2021〕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 通办”内容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是指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皖民务函〔2021〕103 号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同时,同步实现省内跨市通办、跨县(市、区)通办、跨乡镇(街道)通办。自 4 月 22 日起正式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程序
各地要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
(一)受理地工作程序。受理地在受理异地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将残疾人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信息录入全国系统,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受理地应在收到业务属地办理结果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异地户籍申请人无法提供业务属地所需申请材料的,受理地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有特殊情况应与全国系统提供的业务属地联系人沟通解决。
享受补贴政策的类型及标准由业务属地负责解释。受理地只负责审查外地户籍申请人提交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不负责对补贴资格进行认定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审核。
(二)业务属地工作程序。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将由全国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同时,业务属地应以适当方式留存申请人档案资料。
1、初审。业务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县级残联进行补贴资格审核。
2、审核。县级残联部门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同级民政部门进行补贴资格审定。
3、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审定。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由业务属地计发补贴。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残联、民政部门应在对应的办理环节、时限内将其退回,并反馈退回原因。
对审定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 7 天以上。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优化申请受理及审核服务模式。
各地要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事项受理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在全国系统中留存,受理地不需接收、转寄纸质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跨省通办”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复核机制,完善纠错容错机制,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残疾人的残疾状态、纳入低保情况、生存状态等开展定期动态核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全国系统的使用和补贴发放管理,为补贴“跨省通办”工作提供数据核验基础,避免产生重复领取等违规行为。
(三)扩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广泛采取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发放宣传手册、发放补贴申请材料清单等方式加强“跨省通办”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四)强化培训指导。
各地要视情开展两项补贴受理窗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跨省通办”服务能力,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在推行“跨省通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民政厅、省残联报告。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