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用于维持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是保障城乡低保资金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
(二) 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五条 每年初,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县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七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区民政局部门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当月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的低保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材料提交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三)区民政部门将经审核后的低保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资料提交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当年城乡低保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因上级财政增加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九条 建立低保资金对账制度。区级财政、民政和承担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要定期进行对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措施
第十条 强化城乡低保资金监管机制。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低保对象、补助金额等情况,应根据安徽省城乡低保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通过张榜公示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