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和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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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01-15 15:51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

2.审核。县(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3.审定。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区)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公示。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