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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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23-03-07 16:5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与规划设计费、农民投劳折资费、水源水质检测费等组成。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前期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支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预 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 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项目批复概算中单独列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以批复数为控制数。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凡按规定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资、设备,也可实行分散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工程监理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预付款、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