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6630元; 居住在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1116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为每人每年 8240元,建国后入伍的老复员军人为每人每年8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