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全区45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省、区财政统筹安排45万元,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区辖三区实施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药费补助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再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区级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药费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省、区补助资金通过指标按照任务数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县(区)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与申报手续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县(区)级残联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四)实施要求
1、各县(区)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
2、县(区)残联及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161名已适配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5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
(二)救助对象
本区户籍10周岁以下的有康复训练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 6周岁以下有装配假肢矫形器和辅具适配需求的肢残儿童。
(三)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其中2000元发放儿童家长,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
(1)区财政根据县(区)承担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数和补贴标准,将资金下拨至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残联部门根据本区各类康复项目的实施情况向康复服务机构拨付项目经费。
县(区)残联在儿童安置到本区康复机构接受正常训练1个月后,可申请财政实施经费拨付工作,以确保康复项目的顺利实施;向外区定点康复机构转送的,经费拨付必须在项目完成后,经区残联确认后实施经费拨付。
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和假肢矫形器的项目资金由区残联直接拨付康复服务机构和供应单位,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3)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定点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五)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县(区)级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县(区)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3、各县(区)残联应根据儿童家长的意愿将救助对象安置至定点儿童康复机构;为扶持本区机构发展,坚持就近便利原则,优先安置在本区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停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坐落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安置转送县(区)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各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和训练安全。在训期间,机构应为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机构在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结束时应向区残联提交康复项目评估申请,区残联抽调由区残疾人康复救助民生工程专家和区县区康复工作者组成的评估组依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评估;上一年实施项目评估合格的机构才能实施下一年度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6、县(区)残联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点机构在康复训练结束后,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向县区残联反馈,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在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中,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提标扩面,力争项目实施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三、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具体要求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区成立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区残联。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1、残联:各级残联负责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组织宣传发动;
区残联联合卫计委、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项目的要求负责对定点康复机构年检和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县(区)残联牵头对救助对象进行筛查、摸底和输送工作,做好康复救助对象的安置和转介工作。根据项目要求协助财政及时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2、卫计委:区卫计委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协助残联开展对救助儿童的集中筛查工作,加强对医疗康复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康复质量;县(区)卫计部门协助残联做好对本辖区康复救助对象的筛查摸底工作。积极做好参加新农合保险的残疾儿童的医疗费报销工作。
3、财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工作。
4、民政:民政部门负责康复救助对象的困难认定,配合残联、卫计委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对象的摸底筛查工作,加强对民办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5、教育:加强对区特殊教育学校的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康复对象康复救助后的随班就读衔接工作。
6、公安: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
(三)广泛开展项目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多形式、多角度地对项目内容进行宣传和讲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群众的关爱,宣传受助残疾人康复的典型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
1、县(区)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的领导和督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民生工程。
2县(区)残联和康复定点机构要按照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和档案的收集管理,及时在网上完成申报、训练登记等相关工作,对康复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
3、各县(区)要进行情况分析,定期向区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和月季度工作情况。
4、为确保惠残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区残联将采取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的方式,依据有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加强项目的调度与管理。考核情况将作为民生工程考核打分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由区残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淮北区2017年度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任务分配表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3.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表
5.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汇总表
6.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7.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书
附件1
淮北区2017年残疾人康复任务分配表
项目 县区 |
儿童康复项目 |
贫困精神病药补 |
|||
四类康复训练 |
假肢 矫形器 |
辅助器具适配 |
小计 |
||
濉溪县 |
72 |
12 |
10 |
94 |
1376 |
相山区 |
36 |
5 |
4 |
45 |
450 |
杜集区 |
23 |
5 |
5 |
33 |
400 |
烈山区 |
30 |
5 |
4 |
39 |
350 |
合计 |
161 |
27 |
23 |
211 |
2576 |
附件2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201 年)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
经济状况 |
|
||||||
医保情况 |
|
||||||
银行帐号或 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 号: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 关系 |
联系 电话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残联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区) 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区残联存档。
附件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区)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 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注:此表一式四份,省、区、县(区)、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4: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表
儿童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儿童身份证号 |
|||||||||||||||||||||||||||||||||
监护人姓名 |
与儿童关系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宅电 手机 |
家庭(通讯)地址 |
|||||||||||||||||||||||||||||||
家庭经济状况 |
□困难 □一般 □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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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 情况 |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无医疗保险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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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康复情况简介 |
A、就诊日期: 年 月 B、确诊医院名称: C、最近一次机构康复训练日期: 年 月 D、所训机构名称: (未参加康复训练的C、D项不需要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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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康复 训练 |
□ 听障救助项目(□人工耳蜗 □助听器 □康复训练) □ 脑瘫康复训练 □ 辅助器具适配 □ 孤独症康复训练 □ 智障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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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具 适配 |
□小腿假肢 □大腿假肢 □下肢矫形器 □脊柱矫形器 □轮 椅 □站立架 □液态踏步机 □坐姿椅 □助行器 □生活自助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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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办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为经办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或乡镇残联、县区残联)工作用表,由申请人填写。
附件5: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儿童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家庭住址 |
申请项目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员:
备注:此表为基层残联工作用表,填报单位可为村(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或县区残联。
附件6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区 县(区、区)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儿童姓名 |
性别 |
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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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或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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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监护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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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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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定点康复机构 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
县区残联 审批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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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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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起止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3-6个月 □6-10个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专家考核 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为县区残联安置儿童的工作表;此表一式四份,家长(或监护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户籍和康复训练所在地区残联各执一份。
附件7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书
为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定点机构与受助残疾儿童监护人订立以下协议:
一、 定点机构职责和义务
1、确保在训儿童机构受训期间的安全。
2、确保对受助儿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次数)进行训练。
3、确保受助儿童康复质量符合有关评估标准。
二、 受助残疾儿童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1、不随意更换定点机构或中断康复训练。
2、按项目规定时间(次数)接送受助儿童。
3、配合机构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提高康复质量。
定点机构负责人签字: 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