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城乡医疗救助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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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23-04-17 09:45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
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与救助对象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定点医院与县区民政部门结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医疗救助垫付统计表;
2、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结算单;
3、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院记录;
5、住院收费票据;
6、当次住院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二)医后救助办理
一般救助对象及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及复印件;
2、住院收费票据(门诊透析放化疗可不提供);
3、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就诊台账);
4、出院记录等。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区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特殊情形办理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其救助身份因申请时弄虚作假而被取消的,相应的医疗救助资格随之取消。
2、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当次住院按低保对象身份办理。
3、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资格的,当次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类别标准(含封顶线)办理。
4、救助对象住院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前身份办理。
5、在规定的救助时限内,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年度提救助申请的,按上年度救助办理。
6、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其总医疗费用的30%计算。
(四)规范医疗救助台帐
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记录等相关凭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