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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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3-04 07:27

关于印发《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3日


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标准地”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及《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淮政办秘〔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相山经济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努力营造创新愉快、创业愉快、创造愉快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品质相山提供有力保障。

二、“标准地”的内涵及目标

(一)“标准地”的含义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相山经济开发区具备条件的新建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等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实施“标准地”改革。

(三)“标准地”改革的目标要求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2021年6月份之前,在相山经济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试点。2021年12月份之前,全面推行“标准地”改革,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开发区确定的区域,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区直各相关部门依据权限,制定我区或落实省、市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并公开发布。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局,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开发区会同区直各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具体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能耗标准(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环境标准(各行业达标排放水平)等控制性指标。可探索设置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革土地出让方式。制定“标准地”出让流程。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明确承诺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局,相山经济开发区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开发区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机制,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精准指导,会同区直各相关部门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探索建立各项区域评估并联审批机制。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跟踪服务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探索“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局、区投资促进局,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信用监管模式。区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和用地企业签订的“标准地”使用协议,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相关评价结果和承诺履约情况与“信用淮北”“信用安徽”“信用中国”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认定的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投资促进局,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出让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2—3月)

相山经济开发区会同区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地块投资、能耗、环境、亩均税收等相关控制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具体流程,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4—6月)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相山经济开发区作为试点,选择合适地块,制定首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并实施公开出让。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7—12月)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总结借鉴经验,全面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工业用地采取“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区直各相关部门、相山经济开发区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区域评估费用由区财政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加强协同推进。区直各相关部门、开发区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加强督办考核。区委督查考核办将各单位“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区直各相关部门、开发区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件

 

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为加快推进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成立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标准地”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改革工作;重点研究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标准地”改革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通报工作进展,强化信息交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组      长:赵  华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组长:朱东升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许  静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  剑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王之成    相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郭建峰    区委督查考核办主任

牛家标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吕鹏宇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前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乔清华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柳  泰    区应急局局长

杨春华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宋雨倩    区投资促进局局长

周开丰    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承担办公室日常协调调度工作,许静同志兼任办公室第一主任,周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开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三、职责分工

(一)区委督查考核办。将各相关部门、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二)区发展改革委。督促协调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对开发区内新上项目实行能耗分类管理,其中,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负责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会议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开发区编制“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开发区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完成相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落实全市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完善区级审批流程;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现场核查。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标准地项目开工前,制定标准化安全交底方案并对施工企业执行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疫情防控、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管和重大危险源控制,严防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细化项目审批流程;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备案,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度的现场监督、验收及成果的应用,并为“标准地”项目提供代办服务。

(六)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细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代办服务。

(七)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协调具备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工作;负责对《文物资源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同时及时报请市文旅体局审核。

(八)区应急局。严格遵守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

(九)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推进“标准地”出让关键环节规范化标准化。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研究制定规范性协议文本,形成标准化格式文本,简化固化“标准地”出让程序,提高效率。

(十)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开发区研究设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纳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内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将“标准地”政策向企业进行推介宣传。

(十一)相山经济开发区。会同区直各相关部门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研究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制定细化出让流程;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机制,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精准指导,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四、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小组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标准地”改革相关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决定。

相政办〔2021〕5号 关于印发《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