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政办〔2020〕28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山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6日
相山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淮北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淮北市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8〕597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政〔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8年至2020年三年期间,淮北市财政、淮北市民政安排给相山区的中央财政用于淮北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坚持统筹安排、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试点工作任务,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通过筛查摸底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掌握试点地区高龄、失能(伤残)、失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空巢(独居)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的数量、分布,以及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困难老人的家庭适老化改造。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基层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制度及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制度,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学校、村居委会、街道办三供一业移交的闲置房屋等资产进行改造,建设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兴办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依托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八)支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依托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助餐、助浴、助洁、探视和代购等基本养老服务。
(九)支持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开展养老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标准
第五条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
(一)本办法所称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以下简称"三级中心"),是指具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管理、资源链接、直接服务等功能的县(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建设补贴标椎按《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实施办法(暂行)》(相政办〔2019〕26号)文件执行。
(二)三级中心的运营补助
1、开展日间托养、康复照料试点服务的,按照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的老人身体状况,分别给予运营补助。具体运营补助办法参考淮北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标准实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200元补助,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400元,全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补助。
2、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服务等级要求的三级中心,在运营过程中,遵守业务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规范,无违规违法行为,结合服务人数、服务内容,按标准享受日常运营补助,季度发放。其中,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面积300平方以上500平方以下(含300平方)给予每年日常基础性运营补贴3万元,面积500平方以上(含500平方)600平方以下的,给予每年日常基础性运营补贴5万元,面积600平方以上的(含600平方)给予每年日常基础性运营补贴8万元。养老服务中心设在主城区,开展试点服务内容有三项以上、服务群众数量较多、群众满意度比较高的,每年针对上述标准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2万元、3万元和4万元。
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承担的辅助性管理工作再给予1万元至2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六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一)服务人群
1、城市低保中的“三无”老年人;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老年人;
3、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老年人;
4、在乡复员军人;
5、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
1、为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老人提供物资代购运送、家电维修、水电维修、管道疏通、个人护理(助浴、理发)助医等生活起居服务。
2、餐饮配送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餐饮及配送服务。
3、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主要包括:室内建筑硬件改造、家具家装改造、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4、特殊困难老年人群医疗护理保险: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参保人员因疾病、意外因素导致住院治疗,可享受医疗护理服务。保费标准:每人200元/年。
(三)补助标准:为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老人开展试点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执行。其中失能老年人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鼓励支持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站引进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对于能够为老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管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心里咨询等试点服务的,每年给予试点单位补助2万元。
第七条 关爱空巢独居老人补助。对开展空巢、独居、特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筛查、摸底,建立特殊困难老人信息登记、赡养协议签订、走访探视试点服务的,按照每个社区每年补助5000元标准补助试点单位。
第八条 符合试点支持领域内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试点资金拨付手续
(一)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投资证明、运营协议、评估报告、走访记录、《相山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1)原件和复印件等需要上报的材料,上报材料一式四份(镇街道民政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民生办)、运营方各留一份备案存档,永久保存)。
(二)初审:各镇街道民政部门按照资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核查并实地检验,对符合条件在《相山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给予确认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区民政、区财政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相山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给予确认盖章。
(四)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项目,区民政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给予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要求和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区民政要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通力配合,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试点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一条 区民政、财政加强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对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相山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审批表
附件:
相山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中央补助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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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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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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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设置 (含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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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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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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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
改建 |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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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域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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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和餐厅 |
日间照料 |
文体活动 |
康复保健 |
床位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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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万元) |
总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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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用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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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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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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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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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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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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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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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依据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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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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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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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由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填写,镇(街道)民政办初审后统一送区民政局。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镇(街道)民政办、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3、功能设置中包括三级中心建设文件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养老中心自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