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区对上争取资金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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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4-07 09:34

关于印发相山区对上争取资金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渠沟镇、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山区对上争取资金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46


相山区对上争取资金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区各单位争取中央、省、市等各级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区直各部门、渠沟镇、开发区。

第二条  考核内容

本办法考核的资金是指国家、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各类资金。

(一)统计范围包括:1.上级通过财政部门发文下达的资金(以资金下达文件为准);2.各单位自主争取的资金(各单位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主要内容包括:1.中央预算内资金;2.各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产业扶持等对企业奖补资金;4.兜底保障类资金;5.专项债券资金(按1/10比例计分)。

第三条  考核评分方式

(一)考核分值。对上争取资金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以加分形式体现,满分为3分。

(二)考核基数。取前三年对上争取资金的平均值,确定为当年目标任务基数。

(三)考核得分。单位整体考核加得分由两部份组成:基础分2分,增量分1分。

一是基础分考核(2分),各单位完成考核基数得2分,未完成考核基数按本年度争取实际到位数占本单位考核基数的比例折算得分,计算公式:本年度实际到位数/本年度基数*2(分)。

二是增量分考核(1分),在完成基数的基础上,各单位按增量排名,组内增量最大的得1分,其他单位按增量占组内最大单位的增量比例依次折合得分,计算公式:本单位增量/组内最大单位的增量*1(分)。

(四)考核分组。综合各单位职能及争取资金实际情况,将各单位分为4组,各单位在组内单独评分,具体分组如下:

1组(经济建设类):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水局、区统计局、区投资促进局。

2组(政法执法类):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信访局。

3组(社会发展类):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文旅体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医保局、区数据资源局、区征收安置中心。

4组(党群综合类):区委办、区纪委监委、区武装部、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研室、区委编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委督查考核办、区审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联、区科协、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其中,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武装部、区委政研室、区委编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委督查考核办、区审计局、区征收安置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考核时按照同组别内单位平均分值计分,不单独考核。如有争取资金考核得分大于上述分值的,可以按从高原则计分。

(五)以当年争取资金实际到位金额为计分依据,当年申请,资金下年度到位的,列入下年度考核范围。

(六)多家单位共同争取资金的,原则上由主、协办单位协商确定;有异议的,均摊计分

第四条  结果运用

(一)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对各单位对上争取资金工作进行考核,并与预算一体化系统内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分值后报区委督查考核办,纳入对各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二)在考核中得分超过2.5分的单位,财政按照10%的比例追加该单位当年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对为获取荣誉虚报成绩,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加分资格,并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考核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资金到位后因支出不及时、不规范等原因被上级通报、提出整改要求或考核失分的,此项资金不计分。后果严重的,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考核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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