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区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3-08 10:35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效益和作用,满足我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相山区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38


相山区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效益和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育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各级体育部门等政府单位、社会各界采购的健身路径、篮球架、乒乓球台等安装在公共场所,免费向群众开放,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公益性体育器材。

第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建设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机关、企事业、社团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二章 器材规划

 

第四条  文旅体局负责本区全民健身器材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统筹规划,并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新建居住区配建规划,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镇街、开发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全民健身器材规划申报、建设和更新的组织实施,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器材配置

 

第六条  区文旅体局根据各镇街、开发区健身器材覆盖情况,制定户外公共健身器材建设方案及相关政策。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建设。

第七条  各镇街、开发区年初对需要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进行统计和实地调查,并向区文旅体局报送年度器材配置申请表。区文旅体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申报配置的器材进行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全区全民健身器材配置计划并组织采购。

第八条  区文旅体局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  由政府部门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建议社会资金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镇街、开发区根据区文旅体局下达的配置计划,对照条件拟定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管理协议书,将健身器材纳入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

(二)体育组织健全;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四)能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地的选择、建设场地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器材安装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安装地点由受赠单位选择在辖区广场、小区、公园等便于群众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室内外公共场所,安装前须全面征求居民意见。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安装地点应与城市建设规划相配套。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安装的场地要符合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距离地面高度超过60cm的单杠、双杠等室外健身器材应设置沙层、土层、塑胶等着陆缓冲层。

第十五条 器材安装后,经受赠单位、器材安装企业和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器材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须征得区文旅体局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取管理费用的,应征得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所收费用用于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登记建档,登记健身器材的场地照片、安装时间、详细地点、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登记资料,并定期向区文旅体局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受赠单位负责。受赠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受赠单位应确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区文旅体局定期对辖区各户外健身路径巡视督导,镇、街、开发区定期对本辖区社区(村)的健身器材进行巡查,检查各社区(村)日常管理情况;各村(社区)器材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户外健身器材损坏情况,做好日常巡查记录。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本辖区公共健身器材报修电话。

 

 

第六章  器材报废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或报废:

(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

(二)受赠单位没有有效的管理、维护制度的;

(三)管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

第二十六条  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的室外健身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新。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区文旅体局给予表彰激励。

第二十八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区文旅体局提出警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受赠单位,区文旅体局停止捐赠新的体育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赠单位还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健身器材安装、维护资金由区文旅体局商区财政局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相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全民健身器材捐赠协议书

 

 

 

 

附件

全民健身器材捐赠协议书

 

捐赠方(甲方):

 

受赠方(乙方):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健身需求,为广大群众参加健身活动创造条件,树立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的社会公益形象,双方就体育健身器材达成捐赠协议,并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一、甲方义务

(一)甲方捐赠全民健身工程给乙方;

(二)所赠全民健身工程范围:

1、名称

2、数量

3、价值:

(三)保证健身器材有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器材资质证明;

(四)督促健身器材销售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免费维修、提供零配件,定期跟踪维修服务及其他售后服务。

二、甲方权利

(一)对全民健身实施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励;

(二)向乙方查询捐赠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乙方不履行赠予协议,违反协议的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乙方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甲方反馈;

(四)乙方不履行协议,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通报并对该部门全民健身工程限制或停止捐赠;

(五)由捐赠器材质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向健身器材的销售商生产商或保险公司索赔。

、乙方权利

(一)接受甲方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材;

(二)拥有体育健身器材的所有权;

(三)因体育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发生的意外伤害,向销售商、生产厂家及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乙方义务

(一)保证受赠健身器材工程用于公益事业,对社会公众开放,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二)收到体育健身器材后,提供工程器材安装所需的必备材料;

(三)妥善管理使用全民健身器材,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汇报全民健身工程的保管使用情况,并接受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事项

(一)在全民健身器材安装验收后,器材所有权转移为乙方所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相政办〔2023〕4号关于印发《相山区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