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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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3-04 10:40

相政办〔20247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山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4


相山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文旅体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推动相山区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客商投资创业

1.相山区投资的文旅和体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足1亿元的,享受以下政策:(1)两年内累计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符合我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2)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新创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文化旅游体育领域小型微利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3)上述企业,在投资建设期间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相山区投资文旅和体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享受以下政策:(1)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可参照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用地按照有关用地政策执行。(2)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向文化旅游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招商、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载体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上述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3)投资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比例等额奖补投资方,用于该项目增加投资建设,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相山区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具有行业引领作用或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体项目,由区政府申请,市政府专题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4.对投资改造我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建成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享受上述第1条第(1)款补助基础上,对投资改造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部分再给予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核定,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核准。上述各类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由投资方先期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6.上述新引进的文旅体企业,两年内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自达到之日起,3年内,按其年度地方贡献的10%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壮大文旅市场

7.培育文旅新业态发展。鼓励投资开办脱口秀剧场、星空帐篷、房车露营等夜经济业态,对企业纳统后营收同比增长30%20%10%以上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社会力量办文体活动。鼓励符合举办品牌文化活动或体育赛事资质的本地企业、社会团体,举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文化活动或体育赛事,经认定,扣除上级补助和报名缴费外,按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9.鼓励创作本地文化作品。对投资出品反映相山特色题材的原创广播影视作品的本地文化企业予以奖补,其广播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电视记录片、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出品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上广播影视作品获国家级奖励(仅限政府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出品单位15万、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开拓旅游市场。鼓励区内外旅行社组织外地团队来相山区游览,且在相山辖区住宿一天以上,年送客量达到1000人次-1999人次、2000人次-4999人次、5000人次(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人次、10/人次、15/人次的标准补助。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附则

11.关于政策的适用对象。上述政策适用于相山辖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相山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的企业、法人11条除外。同一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对受到摘牌、降级等处理或退规的文化旅游企业,再次申报通过同等次同级别创建的,不再享受补助和奖励。

12.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1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它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14.政策资金由镇街、开发区组织申报,区文旅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复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1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由区文旅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