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沟镇,各街道办事处,相山经济开发区,区直各相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相山区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相山区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相山区安置房的管理使用工作,促进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等进一步秩序化、规范化,提高安置房利用效率,确保安置房分配精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相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安置房,是指由区政府或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房屋,用于政府实施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时给予被征收人安置的住宅,以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附属房、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 安置房管理使用工作由相山区人民政府领导。安置房移交、使用、分配及闲置房源管理等工作实行联动机制,重大问题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研究,区社工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等职能单位应全力支持、各司其职、配合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移交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房源的管理按照资产与实物“一本账”模式开展。新建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安置房移交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负责建立安置房的资产管理台账和实物管理台账,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安置房相关基础资料需移交给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内容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所列资料的,由区住建局督促建设实施单位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限期移交。
第六条 区住建局接收到移交的实物安置房源后,要及时制作楼盘表、户型图、平面图,建立完善的安置房源台账,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安置房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的,由区住建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在保修范围外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安置房保修期满后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安置房分配管理
第八条 安置房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拆(签)先选,按照项目征收公告要求确定房源。
第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审计确认后的征迁安置户数、安置面积等基础数据,确定征收项目所需安置房的户型、套数、面积等,书面向区政府申请安置房房源,由区住建局牵头、区财政局(国资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根据征收项目确定拟安置小区及具体安置房的户型、套数、面积等实际情况签署安置房使用意见。原则上按照1:1.2的比例整栋、整单元配置安置房源。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要制定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时要遵循《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明确领导组织、工作专班、选房顺序、选房原则、结算要求、交房程序等安置房分配内控机制。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安置房分配中涉及的面积差找补资金,由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与被安置户办理结算,并将资金统一上缴区财政指定专户。被安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和物业管理费。
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安置房分配、结算等相关资料归档到被征收户的“一户一档”材料中;同时将分配过程中公证人员参与的分房资料、结算资料、影像资料整理归档到安置房分房的项目档案中。
第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启动安置房选房、交房后,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安置结算,满三个月后,应将剩余安置房交由区住建局,统一管理维护,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集中安置期结束后,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安置的零星户,由征收实施单位书面向区政府重新申请安置房源。
第十三条 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办理。
第四章 存量安置房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存量安置房的清理,由区住建局牵头,区财政局(国资委)、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各镇街配合,区纪委(相关纪检组)监督,清理出来的房源按照资产与实物“两本账”模式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要对存量安置房实施动态管理,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存量安置房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 对于存量安置房的处置要制定处置方案,由区住建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式有安置、出租、出售、装修后转为保障房、公租房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无安置协议和交房通知书户擅自接通水、电、气。
第五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安置小区配建的经营性商业用房,其不动产及经营权属于区政府,由区住建局牵头按照资产与实物“一本账”模式负责管理、处置。
第十九条 教育用房由区教育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社区房屋活动场所配套服务用房由区社工部和区民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对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并监管使用。
第二十一条 垃圾收储、公厕等设施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接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配套设施由属地镇街负责配合管理。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安置人口等证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服务等安置房服务保障企业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履行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验收、移交、分配和日常管理过程中的义务,对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