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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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04-21 11:10

关于印发《相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相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山区司法局

2021年4月19日

 

相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工作形象规范

第二条 办公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整齐、有序 

第三条 上班期间工作人员须着装整洁规范、仪容仪表大方,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工作人员需按要求着制服,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其他奇装异服等。

第四条 落实窗口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着制服、佩戴胸卡,坚守岗位。

第五条 明办公,礼貌待。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认真倾听,耐心细致解答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

第三章  工作态度规范

第六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勇于担当,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第七条 按时参加各种会议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八条 按时限和要求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准推托、搪塞或久拖不办。对交办的工作任务有异议或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解决。

第四章  工作时间规范

第九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串岗离岗。

第十条 因事、因病请假的,由本人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不得以短信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特殊情况可事先请示领导同意后,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凡工作日内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内由所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35天由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所长、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分管领导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间电话请保持畅通。

第五章  工作纪律规范

第十二条 不准在单位无理取闹、滋事闹事、拉帮结伙或恶意诬告。

第十三条 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用餐、吃零食或用手机、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上班期间不得串屋聊天、大声喧哗、嘻笑、打闹等。

第十五条 不准乱用单位交通工具办理私事。

  责任追究规范

第十六条 对违反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的或未造成影响的,所在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为规范,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责令所在部门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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