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相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山区司法局
2021年4月19日
相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工作形象规范
第二条 办公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整齐、有序。
第三条 上班期间工作人员须着装整洁规范、仪容仪表大方,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工作人员需按要求着制服,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其他奇装异服等。
第四条 落实窗口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着制服、佩戴胸卡,坚守岗位。
第五条 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认真倾听,耐心细致解答,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 工作态度规范
第六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勇于担当,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第七条 按时参加各种会议、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八条 按时限和要求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准推托、搪塞或久拖不办。对交办的工作任务有异议或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解决。
第四章 工作时间规范
第九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串岗离岗。
第十条 因事、因病请假的,由本人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不得以短信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特殊情况可事先请示领导同意后,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凡工作日内请假的,需填写请假审批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内由所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3至5天由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所长、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准。分管领导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间电话请保持畅通。
第五章 工作纪律规范
第十二条 不准在单位无理取闹、滋事闹事、拉帮结伙或恶意诬告。
第十三条 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用餐、吃零食或用手机、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上班期间不得串屋聊天、大声喧哗、嘻笑、打闹等。
第十五条 不准乱用单位交通工具办理私事。
第六章 责任追究规范
第十六条 对违反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的或未造成影响的,由所在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为规范,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责令所在部门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