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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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6-06-26 09:18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事故发生后30日内单位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30日后一年内个人申请不需要单位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书一份(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医院公章);

4、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为精简后期调查流程,需补充以下资料:

5、公示证明材料一份(即公示图片,个人申请可不提供);

6、受伤所在月份的考勤表(打印系统截图,单位盖章),如果工作地点在井下,需提供受伤当日的井下定位或者升下井时间截图;

7、受伤后第一时间的门(急)诊病历原件(盖章),受伤后第一时间的检查报告、明确受伤部位的检查报告(DR或者CT报告)。如后期住院治疗,需额外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和入院记录(复印件即可);

8、本人自述和两个证人证言;

9、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材料;

10、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追查报告;

11、承诺书;

12、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请代理律师,需要提供);

13、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提供);

14、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与人员名单、含受伤者的活动图片,均需单位盖章(参加单位组织活动时受伤的额外提供);

15、外出学习、开会的文件通知(需盖单位公章)、出差审批单(需单位盖章)、来回车票(出差期间受伤的额外提供);

16、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额外提供);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过程需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1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18家庭住址证明(社区开具证明或者房产证复印件);

19上下班路线图(可手画、也可高德地图打印出来并标注好事故发生地点);

20、工作时间证明。

在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调查过程需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21、死亡证明书原件;

 

22、120出诊记录、抢救记录原件(盖医院章);

 

23、110出警记录原件(盖公安部门章)。